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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
所属部门:
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第六条 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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