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23-10-20 14:48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打印】 【关闭】 |
关于《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1.拟上市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和新挂牌的“新三板”企业,以及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具体参照苏高新管〔2023〕94号文件第一项执行)。 2.在我区完成资本市场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股东。 (二)奖励标准 1.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1)上市奖励: 分阶段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第一阶段:完成上市申报材料受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第二阶段:完成证监会注册受理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第三阶段:正式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上市上一年度扣非净利润规模给予200-300万元奖励。科创板企业第三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 境外成功上市的,根据发行上市上一年度扣非净利润规模给予一次性不高于600万元的奖励。 (2)上市公司迁入奖励: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3)“新三板”挂牌奖励: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上市(挂牌)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 (1)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募集资金投在区内项目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2)“新三板”挂牌企业再融资奖励:按募集资金投在区内项目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3)减持奖励:按不超过投资净收益的4%给予奖励。 二、其他事项 1.申报时间:在“苏州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系统”完成备案,相关工作完成后。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申请表,另根据申报项目提交具体材料。 3.持续经营:企业申请上市奖励政策时,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在高新区持续经营,若在获得奖励资金后十年内迁出高新区,应将已享受的上市奖励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