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22-10-31 14:51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社局】 【打印】 【关闭】 |
1总则 1.1制定预案的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区对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建立统一协调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理机制,快速、高效、稳妥地处理因劳资纠纷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劳动关系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处置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2)快速反应,讲求实效。劳资纠纷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分工协作,协调配合,力争将事态控制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件扩大,直至最终平息事件。 (4)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全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发放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1.3适用范围 凡本区范围内因涉及劳资纠纷方面的问题而引发5人以上的消极怠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事件。具体有: (1)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因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4)因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5)因劳务派遣行为不规范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6)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劳动权利义务约定达成一致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7)因其他涉及劳动保障方面事由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1.4事件分级 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涉及人员多少、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Ⅳ级(一般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Ⅲ级(较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Ⅱ级(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Ⅰ级(特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 1.4.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Ⅳ级(一般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 (1)参与人数5人以上30人以内的消极怠工、罢工或到区人民政府以上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发生5人以上10人以内聚集,影响重要场所、地区正常秩序的; (3)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2人以上3人以内受伤的; (4)其它需要按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的事项。 1.4.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Ⅲ级(较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 (1)参与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内,或人数虽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较大,或有可能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等行为;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内影响重要场所、重点地区正常秩序的,或参与人数在10人以内严重影响重要场所、重点地区秩序的; (3)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内受伤的;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包括有自杀、自残倾向的; (4)其它需要按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的事项。 1.4.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Ⅱ级(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 (1)参与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内,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 (2)冲击、围攻街道等基层办公场所,严重妨碍公务的; (3)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或引发重大刑事犯罪,以及严重危及多人人身安全的; (4)已出现跨市、区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 (5)其它需要按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的事项。 1.4.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Ⅰ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2)冲击、围攻区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对街道以上党政机关进行打、砸、抢、烧的; (3)参与人员对抗性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 (5)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 (6)出现跨市、区,或跨行业,或全国范围互动性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7)其它需要按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的事项。 2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区处置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重大和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管委会(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党政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为副总指挥,区法院、宣传部、政法委(司法局)、总工会、经济发展委员会、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分局、信访局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区处置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紧急事件的处置和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启动其他应急处置方案。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分管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全区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负责区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指导督促预案修订和完善,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 (4)与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相关成员单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5)及时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区指挥部报告,并将区指挥部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6)负责与相关应急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党政办:综合协调、监督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法院:负责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诉讼处理法律途径的引导和快速受理,在紧急情况下开设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依法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财产进行查封和财产保全、账户冻结,确保职工工资保障为第一原则,必要时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应急信息发布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行为;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区政法委(司法局):负责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的法制宣传,指导事件的依法调解工作,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区总工会:负责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职工的情绪稳定、思想教育和劝导工作,负责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职工谈判代表的现场推选工作,向区指挥部提出事件处置的意见、建议。推行工会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提供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状况等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因搬迁、转型升级等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信息,联系协调相关企业法人(负责人)配合解决劳资纠纷。 区社会事业局:协调组织实施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伤患救治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处理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处置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应急车辆租用、应急会议召开、人员后勤保障以及聘请第三方专家等发生的费用。 区人社局:作为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贯彻落实区管委会(区政府)的决定事项;组织应急处置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及时向区管委会(区政府)及主要领导报告重特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做好重特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做好建设工程领域重特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行政审批局:负责协助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提供用人单位的基本登记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维稳工作的方案制定和实施;负责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疏散纠纷员工,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和配合做好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保护企业资方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协助人社局牵头协调处置工作的开展。维持事发现场的交通秩序,疏导车辆,保持道路交通畅通。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案件的信访接待和集体上访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越级上访的劝导劝返工作。第一时间参与调解,与人社局、工会及公安紧密联系合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及时做好信访事项督查和协调处理工作。 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为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重特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研判事件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处置方案,设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2.5工作组及职责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现场情况可设立协调处置组、治安保卫组、后期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组应根据需要,调动相关资源,完成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 (1)协调处置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公安分局、总工会、信访局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负责劳资纠纷的现场调处工作,并做好政策解释及咨询工作。 (2)治安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辖区派出所参与,负责事发现场和厂区的治安,防止经营者欠薪逃匿及厂方财物被哄抢、被盗,对煽动闹事的组织者、为首分子约谈告诫,对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区社会事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在事件处理期间负责解决工作人员食住行问题,帮助企业做好工人的思想工作和食宿问题。负责开展现场救护工作,及时救治伤员。 (4)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负责做好群体性突发劳资纠纷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2.6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牵头负责一般和较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区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提供用人单位的综合情况,做好重点监控企业的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事件发生后,应立即上报,迅速派员前往,严密控制事态发展,与有关单位密切联系,并提供属地后勤保障支持。制定并落实本辖区内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 3.预测预警 3.1预测 3.1.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资纠纷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化、网格化监察管理制度;指导、协助各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资纠纷排查工作,有效形成覆盖全区的劳资纠纷监测网络,动态监控企业隐患,及时上报监测情况。 3.1.2各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劳资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对重点企业进行巡查,发现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3.1.3预测信息的收集方式 (1)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模式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用工情况和信息实施动态监控; (2)根据劳动用工实际,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情况的梳理活动,收集群众反映的劳动关系热点和难点问题; (3)根据不同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对不稳定因素及突发性事件隐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 (4)根据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运行态势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发生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 (5)按照劳动关系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要求将收集和发生的预测、预警信息逐级上报,并予妥善处理。 3.2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3.2.2预警信息情形 (1)劳动关系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尚处在酝酿过程中,诉求未公开表达的; (2)发生在单位内部,涉及表达劳动关系共同意愿,但涉及或参与人数较少,尚未发生聚集及其他冲突、对抗性行为的; (3)其他劳动关系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现场主动开展工作予以化解的。 3.2.3预警行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根据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等性质确定处置方案和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认真核查,必要时向上级报告。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信息报告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将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动态信息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 一般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报区指挥部办公室;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在1小时内报区指挥部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在发生第一时间上报区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市相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名称,事件简要情况及原因,事态程度,涉及人数,事件发生后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控制情况和调处进展,以及事件报告单位等。 4.2先期处置 (1)预警信息报告发布后,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前,区劳动监察部门与事发地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30分钟内启动预防程序。 (2)根据预测突发事件级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拟定预防发生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3)由区总工会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工会(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协助企业选出职工代表),进行现场情况的了解,引导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协商。指导企业工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资纠纷,及时掌握劳资双方情况,避免发生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 (4)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总工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听取企业拟定预防发生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布置各部门工作内容,做好相互配合及协助工作。 (5)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召开企业现场维稳工作会议,拟定预防发生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维稳工作的相应措施。落实各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实施应急维稳方案,做到迅速平稳、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劳资双方安全及财产,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6)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企业现场情况,做好处置当天劳动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疏导缓解劳资双方的情绪。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助企业做好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3分级响应 一般、较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通知各部门召开联动会议,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区劳动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一般、较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由事发地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处置流程) 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4处置措施 在区管委会(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组、事发地镇(街道)、事发地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科学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本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后,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方案。根据事件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处置方式 ①区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出示执法证件、明示身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细致地对有关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解释和思想工作,进行动员、疏导,劝解返回单位、岗位或住所,尽快恢复生产工作。应急小组成员要详尽做好笔录;遇有特殊情况,依法采取登记保存、录音、录像等有效方式方法获取相关情况证据。 ②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应通过工会充分发挥民主协商作用,积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对于事件中企业、职工提出的政策性问题,在了解情况后给予相应的解答;对企业、员工提出相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可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给予明确解答。对职工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属企业责任的,责令企业迅速纠正;对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向职工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③现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由应急预案实施现场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提出解决问题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或方案,报送领导小组批准、审定,及时给予妥善处理。 ④对明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法立案,迅速调查取证,责令改正,依法严肃处理;对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必要时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在证据不足或发生劳动争议时正确引导建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协调企业所属上级工会部门给予劳动者法律援助。 ⑤区应急处置小组对恶意拖欠工资且逃匿、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⑥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所提供情况出入较大,以致所持意见分歧较大的投诉案件,应急小组成员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同时可先启动劳动关系调解机制,调解不成,若该类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采取简易程序及时受理,在法律规定最短时间内审结,使该类案件快速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处理;若该类案件劳动者一方不愿进入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程序处理且生活困难的,应及时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快速、稳妥处置。 ⑦对于有可能引发的暴力性、破坏性或其他事态严重的非常事件,区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同时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领导、保卫部门疏导劝阻及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无理取闹、蓄意扩大事态、诱发暴力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及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失控。 ⑧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人力、物力、专业力量处置不足或紧急情况下,及时向区领导小组请求应急协助或扩大应急。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结束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秩序,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预防突发性事件再度发生。 5.2总结与评估 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小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后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提交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性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突发性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 5.3新闻发布与宣传报道 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要实行归口管理,注意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的主动权,统一口径,正确引导,防止因不实和不当报道导致事态扩大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应明确并公布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电话。进一步完善和畅通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通过来访接待、电话、信函、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举报平台、12333服务热线、公众信箱、政风热线、媒体联动等多种工作方式,及时收集和掌握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6.2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责任制度,加强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物资的筹措、储备和配置。具体物资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照相摄影器材、安全保护设备等。有关物资需要明确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以保证应急处置时的需要。 6.3资金保障 参与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处置、疏散及安置的政府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分级响应原则,Ⅳ级和Ⅲ级事件所需经费由各板块财政部门安排,Ⅱ级和Ⅰ级事件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安排。 6.4人员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劳动关系应急队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急队伍不少于10人,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急队伍不少于5人。应急队伍应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普及和部署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应急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调配合和快速有效反应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应急队伍及有关人员预防和处置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的工作能力、应急体系协调配合和快速反应能力。 7附则 7.1预案修订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由区党政办发布实施。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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