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18-12-12 13:15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党政办】 【打印】 【关闭】 |
近年来,时常有居民来司法所咨询夫妻之间因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欠债,以及夫妻之间哪些情况下的债款属于共同债务,哪些情况不属于共同债务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镇湖街道司法所在12月10日下午,邀请政纬律师事务所刘文倩律师在西华社区多功能厅举办了一场《婚姻法》中关于共同债务法律法规知识的讲座。 刘文倩律师首先解读了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旧规定,然后解读了2018年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规定,明确指出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均不属于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次讲座法律法规和案例并举,内容通俗易懂,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