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23-06-07 14:43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城乡发展局】 【打印】 【关闭】 |
农产品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推动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对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索证索票,倒逼生产主体自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6月6日,高新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区城乡局、区市场监管局在长江路农贸市场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准出准入衔接宣讲活动”。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质量安全合格凭证的其中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