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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年审)
所属部门:
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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