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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诊所(含个体诊所)执业变更
所属部门: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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