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湖北省黄冈市等1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湖北省黄冈市等1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湖北省黄冈市等1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湖北省黄冈市等1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授予湖北省黄冈市等1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并对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 二、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二、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4个 江苏省 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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