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湖北省黄冈市等1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湖北省黄冈市等1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湖北省黄冈市等1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湖北省黄冈市等1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授予湖北省黄冈市等1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并对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 二、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二、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4个 江苏省 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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