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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所属部门:
服务业发展局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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