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
《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字〔2012〕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含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或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含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时,应当一并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第6号):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