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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业灌溉用水、农村改水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暂缓征收或者减征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经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项目方能开工建设。
按照国家规定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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