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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占用或征用集体林地(临时占用征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所属部门: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城乡发展局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 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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