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新办〔2023〕139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综保区、度假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11次常务会议(区深改办2023年第11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落实我区上市政策,规范实施流程,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23〕9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
(一)拟上市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和新挂牌的“新三板”企业,以及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具体参照苏苏高新管〔2023〕94号文件第一项执行)。
(二)在我区完成资本市场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股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在“苏州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系统”完成备案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交易所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取得正式受理函;
(二)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后,证监会正式受理;
(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
(四)境外及红筹架构境内上市经认定的;
(五)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
(六)区内企业挂牌“新三板”。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在我区完成资本市场减持股份的,可申请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金额依据下列标准:
(一)为促进企业上市,通过分阶段给予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在上市首发前,完成上市申报材料受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完成证监会注册受理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正式发行上市后,根据发行上市上一年度扣非净利润规模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300万元的奖励(不含科创板):低于5000万元(含)的,奖励200万元;介于5000万元(不含)至8000万元(含)的,奖励250万元;高于8000万元(不含)的,奖励300万元。科创板企业正式发行上市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境外成功上市的,根据发行上市上一年度扣非净利润规模给予一次性不高于600万元的奖励:低于5000万元(含)的,奖励500万元;介于5000万元(不含)至8000万元(含)的,奖励550万元;高于8000万元(不含)的,奖励600万元。
(二)上市公司迁入奖励: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正常纳税的企业,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其中前两年分别给予150万元奖励,第三年根据上一年度扣非净利润规模给予200万元至300万元奖励(不含科创板):低于5000万元(含)的,奖励200万元;介于5000万元(不含)至8000万元(含)的,奖励250万元;高于8000万元(不含)的,奖励300万元。科创板企业第三年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区内挂牌“新三板”奖励的企业再首发上市的按我区上市奖励从高不重复)。
第五条上市(挂牌)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金额依据下列标准: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并且所融资金投入区内项目的,按募集资金投在区内项目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再融资奖励: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并且所融资金投入区内项目的,按募集资金投在区内项目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减持奖励: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在我区完成资本市场减持股份的,按不超过投资净收益的4%给予奖励。
其中,法人股东(除持股平台外)在资本市场减持股份的,减持形成的投资净收益低于4亿元(含)的,按投资净收益给予2.1%奖励;介于4亿元(不含)至8亿元(含)的,按投资净收益给予2.5%奖励;高于8亿元(不含)的,按投资净收益给予3%奖励。
自然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减持股份的,减持形成的投资净收益低于5亿元(含)的,按投资净收益给予1.7%奖励;介于5亿元(不含)至10亿元(含)的,按投资净收益给予2%奖励;高于10亿元(不含)的,按投资净收益给予2.5%奖励。
有限公司形式的持股平台在资本市场减持股份的,按投资净收益给予3%奖励。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在资本市场减持股份的,按投资净收益给予4%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苏州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系统”完成备案后,相关工作完成后向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奖励项目、申报奖励金额等)、《苏州高新区上市政策兑现申请表》(附件1至附件4),另根据申报项目提交具体材料,参照《苏州高新区上市政策申报材料清单》(附件5)。
第八条 审批流程。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送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奖励兑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按《苏州高新区优化惠企政策申报及兑现工作意见(试行)》(苏高新管〔2023〕20号)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在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和板块按照6:4分别承担。对单个奖励主体的减持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主体减持发生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其他奖励事项按照《苏州高新区优化惠企政策申报及兑现工作意见(试行)》(苏高新管〔2023〕20号)第二条执行。
第十一条 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与年度预算同步制定绩效目标,并加强执行中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进行绩效自评价,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受奖励对象申请奖励时存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取消该企业今后享受我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并计入企业征信系统。企业申请上市奖励政策时,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在高新区持续经营,若在获得奖励资金后十年内迁出高新区,应将已享受的上市奖励退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苏高新办〔2020〕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高新区上市政策兑现申请表(上市挂牌奖励申请)
2.苏州高新区上市政策兑现申请表(再融资奖励申请)
3.苏州高新区上市政策兑现申请表(减持奖励申请)
4.苏州高新区上市政策申报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