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新管〔2024〕25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综保区、度假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推进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十二届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51次会议研究讨论,经区党工委2024年第9次会议(十二届区委第127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苏州高新区推进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统筹推进标准化战略、质量强区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按照区工委管委会推进高质量发展要求,为推进“两区两前列”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深入推进标准化建设
(一)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60万元。对主导制订国家标准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参与国家标准制订的,按照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给予3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的奖励。对主导制订行业标准的,每项资助20万元;参与行业标准制订的,按照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给予12万元/项、8万元/项、4万元/项、2万元/项的奖励。主导制订地方标准的,每项资助20万元;参与地方标准制订的,按照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给予12万元/项、8万元/项、4万元/项、2万元/项的奖励。所有标准修订项目均按相应制订项目的60%进行奖励。对于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正式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通过团体标准实施良好行为评价且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并经社会团体所在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团体标准,每项资助20万元。
(二)对主导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二位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第三位分别给予20万元、12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
对主导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二位分别给予18万元、10万元、8万元的奖励,第三位分别给予12万元、7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
(三)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的,每项资助3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项资助5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项资助3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每项资助10万元;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项资助10万元。
(四)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所在工作单位,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20万元的资助,
(五)对注册在高新区,经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可的、为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技术壁垒预警信息、标准研制指导、标准体系构建等服务,服务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活动成效良好的标准化综合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家的资助,每年资助机构数不超过2家。对承办并获得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给予10万元/项的资助。
(六)对通过国家级或省级考核验收,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标准化试点示范,给予10万元/项的资助。
二、大力扶持质量品牌发展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各级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笔发放。
(二)对获得“省级质量信用AAA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质量信用AA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苏州制造”品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认证或评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证补助。
(四)对新认定为“江苏精品”品牌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苏州制造”品牌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着力促进知识产权壮大
(一)激发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活力
1.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
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企业,每个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培育,推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有效融合和质量提升,引导创新主体以价值实现为导向开展高价值专利研发、布局和高知名度商标战略实施,每年支持不超过10家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通过PCT及其他途径获得美、欧盟、英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件PCT专利奖励不超过1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企事业单位,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获得江苏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发明人奖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获得苏州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杰出发明人奖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2.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新注册成功马德里国际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每家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当年度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在3件或3件以上、并且延伸国总数达10个国家或地区,奖励5万元。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增强高效益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1.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入股、许可、交易等知识产权成果运用。
对运用过程中产生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单资助限额2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省内具备知识产权交易资质的交易场所受许可国内外专利,按照受许可金额的5%给予资助。通过省内具备知识产权交易资质的交易场所引进区外知识产权开展运营,根据专利交易实际发生金额5%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以上均需提前报备并经审核同意)。
对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项目,对项目发行人或原始权益人,给予利息、担保费及相关服务费等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通过知识产权(专利或商标)质押方式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在支付年度应付利息后,可以申请贷款利息20%的补贴,每家单位每年申请补贴不超过20万元。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工作的,对其所缴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家单位补贴不超过30万元,限补贴1年。(以上均需提前报备并经审核同意。领取保险补贴单位须承诺在保险期内不提前退保,否则将追回补贴资金)。
2.鼓励企事业单位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大数据
对建设知识产权数据库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每一单给予50%的资助(需提前报备并经审核同意),每单补贴不超过6万元,每家单位每年享受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大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并且胜诉的,对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官方费用(含诉讼费、公证费、查档费)进行资助,律师费或代理费给予50%资助且该部分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个案件合计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通过行政途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并且获益的,对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官方费用(含无效请求费、公证费)进行资助,每家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并获得胜诉或实际获益的,对于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合理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件案件不超过30万元,每家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60万元(需提前报备并经审核同意)。
2.提升区内企事业单位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能力
对为防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针对技术研发方向开展知识产权检索分析的,每个检索分析所产生的费用给予1.5万元的补贴(需提前报备并经审核同意),每家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15万元。
3.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保护
建成市级工作站的,每家单位给予补贴2万元;建成省级示范点、工作站、示范基地的,每家单位给予补贴5万元。
(四)提升高效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1.鼓励企事业单位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开展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
对新通过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给予4万元奖励;对新通过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已通过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在第二年、第三年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监督审核后,分别再给予1万元奖励。
2.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对上争取知识产权相关试点、示范、项目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联盟、实践单位、工作站、基地等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3.提升知识产权部门科学管理水平
对知识产权项目评审、审计、评估、平台建设、载体建设、研究分析等工作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五)培育高质量知识产权强企体系
建立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作体系。引导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和认证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夯实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建设知识产权成长型、优势型、引领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50万、25万奖励。
四、附则
(一)本扶持政策奖励的对象为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上述单位工作的个人。
(二)设立高新区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扶持政策规定的奖励。高新区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本政策所涉及经费由区级和板块按1:1承担。
(三)对于已经依据高新区管委会的其他政策措施获得过资金奖励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予以支持。对苏州高新区标准化、质量品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四)本扶持政策由区管委会(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党政办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奖励金额根据机构营收、纳税额、用人成本以及运营情况综合评定。
(五)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将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和奖励,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后,高新区《苏州高新区推进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苏高新管〔202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