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新管〔2023〕149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综保区、度假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高新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苏州高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加快集聚,打造特色金融产业优势,根据国家、省、市金融工作精神,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高新区致力于进一步拓展银行金融、非银金融等传统金融,聚焦发展以投资基金、数字金融等为特色的新金融,通过集聚多元化金融资源,构建多层次金融支撑体系。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政策期内在苏州高新区新设立(迁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数字金融生态圈企业等。
(一)本政策所称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总部、金融地市级分支机构、金融区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等。
本政策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
本政策所称的金融企业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批准或备案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子公司等。其中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特色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保险中介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专业子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等。
(二)本政策所称的投资基金是指除公募以外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
(三)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并且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含持股平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股东控股或实际控制所投资企业的,不适用本政策。
(四)本政策所称的数字金融生态圈企业,是指经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创新技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推动金融领域业务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赋能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企业。主要包括金融科技企业、数字人民币产业链企业、金融大数据企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金融信创企业、持牌征信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制造业企业等企业。
第二章 落户奖励
第三条 规模奖励。
(一)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总部:实收(实缴)资本不足3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开办补贴;实收(实缴)资本在3亿元(含)以上的,按实收(实缴)资本2%的金额给予开办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按实收(实缴)资本2%的金额给予开办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已入驻金融机构总部及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增资,按增资金额的1%给予开办补贴,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
4.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开办补贴。
5.保险中介机构:实收(实缴)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开办补贴。
6.金融地市级分支机构:对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开办补贴,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开办补贴。对已入驻的上述类型机构升级的,可按照本条政策执行补差,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支持设立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等科创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支行、绿色金融事业部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经认定参照金融地市级分支机构享受开办补贴。
7.金融区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开办补贴。
8.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以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引入保险资金支持高新区绿色产业发展,经认定按其当年新增引入保险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保险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对实收(实缴)资本(剔除区国有出资主体出资金额)达到相应金额的,给予实际管理人(自然人除外)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实收(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的奖励10万元;实收(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的奖励20万元;实收(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收(实缴)资本5亿元以上的,对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每5亿元奖励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实收(实缴)资本可按同管理人或同普通合伙人在高新区设立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累加的实收(实缴)金额计算。
(三)数字金融生态圈企业:按不高于实收(实缴)资本2%的金额给予开办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按照3:7比例分两年拨付。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
(一)金融机构
新购自用办公房的,按购房总金额的20%分五年给予补贴,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租赁自用办公房的,金融机构总部按年租金的100%给予两年办公用房补贴,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金融地市级分支机构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两年办公用房补贴,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从高但不重复享受,金融机构总部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金融地市级分支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保险中介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
1.新购自用办公房:实收(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按购房总金额的20%分五年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2.租赁自用办公房:实收(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第一年给予100%租房补贴,后两年给予50%租房补贴;实收(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前两年给予100%租房补贴,后三年给予50%租房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租金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实收(实缴)资本可按同管理人或同普通合伙人在高新区设立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累加的实收(实缴)金额计算。投资基金该项补贴奖励对象为基金相关的经认定的购买或租赁主体(法人主体)。
(三)数字金融生态圈企业:实收(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的,新购自用办公房的,按购房总金额的10%分五年给予补贴,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租赁自用办公房的,按租金的30%给予两年补贴,在补贴期内不得转租。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本章落户奖励的机构、企业,须承诺首次享受补贴之日起8年内不迁离高新区,不抽逃资金。
第三章 发展奖励
第六条 发展奖励
(一)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各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退出的,按其获得投资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发展奖励。
1.中基协或发改委备案的基金:
(1)公司制私募基金、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法人合伙人,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退出的,按其获得的投资净收益,前两年给予4%奖励,后续两年给予2.8%奖励,其后再有退出的,给予1.6%奖励。
(2)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的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退出的,其自然人合伙人按获得的投资净收益,前两年给予3%奖励,后续两年给予2.1%奖励,其后再有退出的,给予1.2%奖励。
其他合伙制私募基金、合伙制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退出的,其自然人合伙人按其获得的投资净收益,前两年给予5.5%奖励,后续两年给予3.85%奖励,其后再有退出的,给予2.2%奖励。
2.未在中基协或发改委备案,但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退出的,按其获得投资净收益的3%给予发展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退出的,其自然人合伙人按其获得投资净收益的4%给予发展奖励。
3.基金管理公司:按其获得的净收益,前两年给予4%奖励,后续两年给予2.8%奖励,其后再有净收益的,给予1.6%奖励。
(二)数字金融生态圈企业:对实收(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的,自盈利当年起,按其净利润,给予前两年3%,后三年1.6%的奖励。
第四章 金融人才引进
第七条 人才薪酬补贴
(一)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总部,以不超过总部职工总数的2%,三年内按照人才年工资薪金的2.5%进行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金融地市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人),三年内按照人才年工资薪金的2%进行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区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才(职工总数在300人(含)以上的不超过5人,职工总数在200(含)-300人的不超过4人,职工总数在100(含)-200人的不超过3人,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下的不超过2人)三年内按照人才年工资薪金的2%进行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实收(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对高级管理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人),三年内按其个人从该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获得的年工资薪金的2%进行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八条 人才购租房补贴
1.享受第七条奖励的金融人才(不含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区级分支机构)及具有博士学位的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经认定,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二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对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在我区购买住房的,给予其购房款3%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我区租房的,按照实际租金进行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2.对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中与其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中层管理人员(每家原则上不超过5人),在我区租房的,经认定,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给予最长2年的租房补贴。
第五章 金融发展品牌建设
第九条 鼓励社会化机构在苏州高新区举办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区域金融发展品牌影响力。经认定的,对相关组织方给予实际活动经费的6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活动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与上级或区内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申请本政策的相关机构所享受的奖励或补贴额度,应遵守《苏州高新区优化惠企政策申报及兑现工作意见(试行)》(苏高新管〔2023〕20号)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资产规模,享受第三条(二)、第四条(二)、第七条(二)、第八条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区(工)委、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不享受本政策。本人所在单位另有禁止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财政扶持的各类机构、企业必须合规经营并依法纳税,机构、企业在申请政策奖励、补贴时应如实提供所需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虚假申报、欺诈、违法经营、中途迁出、抽离资金、非正常注销或变相歇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该机构、企业享受本政策资格、停发未发放的奖励和补贴资金、一次性追缴已发放的各类奖励和补贴,并按规定追究该机构、企业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取消今后享受高新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计入企业征信系统等措施。
第十四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本政策亦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后新设或变更登记在苏州高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可适用本政策。本政策由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90号)同时废止。按照苏高新管〔2020〕90号文规定申请相关扶持的事项,在本政策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苏高新管〔2020〕90号文。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