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职能处室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每一个信息在产生时,要确定公开的种类(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三、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风评议测评体系,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重点评议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及时反映群众关心的问题,是否有效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局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职能处室和工作人员就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职责义务的;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该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