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2.每一个信息在产生时,由综合管理处提出公开的种类(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经分管领导审核,由主任签发。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国资办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就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5.各相关职能处室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公务员法》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管委会有关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