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商务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切实规范行政权力,防控廉政风险,提高行政效能,完善我局创建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苏州高新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处室要积极推进本处室的行政权力按照各个业务系统的要求上线规范运行,做到阳光、透明,凡是没有经过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行使,凡是没有在网上运行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行使。
第二章 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运行机制
第三条 我局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各个业务系统的单位,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全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拓展工作范围,解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领导机构为苏州高新区商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办公室和投资管理处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全局行政权力在权力库中有唯一的编码,各业务系统中的行政权力编码统一从权力库中取得。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系统、局审批服务管理系统根据权力库的权力目录,按照“三个全覆盖”的要求,实现行政权力全方位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第三章 各分系统职责
第七条 苏州高新区商务局投资管理处。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具体落实商务局的行政权力公开。
第八条 苏州高新区商务局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监督等本局的行政权力公开等其他工作。
第四章 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运行要求
第九条 各处室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各自业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根据电子监察系统数据交换要求,建立各自业务系统使用和管理规范。
第十条 各处室必须按照与电子监察系统确定的数据标准和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业务数据传输到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电子监察。
第十一条 各处室必须经常检查本处室向电子监察系统前置机报送数据的情况,确保业务系统与电子监察平台接口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各处室需要升级改造的,要及时向局电子监察系统通报,保持业务系统和电子综合监察系统数据接口的一致性。
第五章 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根据《苏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各款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四条 对行政违规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遵循以执行《苏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与涉及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相关规定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根据责任人的主观状态区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依照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追究。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轻微违规、一般违规、严重违规和特别严重违规,给予相关责任者相应的行政处理:
(一)轻微违规是指给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微弱的;
(二)一般违规是指给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
(三)严重违规是指给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四)特别严重违规是指给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
第十六条 对行政违规中行政过错的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行政监察处室参与并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高新区商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高新区商务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