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市文件要求居民医保制度规范统一,落实市委市政府减轻困难群众就医用药负担,实现门诊补助待遇可持续执行和规范经办,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区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的可持续性,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4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纾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23〕200号)、《关于将苏州高新区基本医疗保险纳入苏州市居民医疗保险体系的实施意见》(苏人保医〔20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拟对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进一步规范优化。现将事项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征询群众意见。
一、事项概况
调整原则:
按照“不降低区居民医保总体待遇水平,适度向困难群体倾斜”的原则,将区门诊医疗补助待遇调整为门诊医疗补充保险,我区参保居民在享受市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的前提下,再享受三项商业保险补充待遇。待遇水平及筹资标准可根据市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及区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内容:
(一)门诊医疗补充保险:将区门诊医疗补助待遇调整为门诊医疗补充保险。
保障内容:参保居民于年度内发生符合苏州市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自付费用,个人自付年度累计达1200元(不含)-3200元(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参保居民为4200元)由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以下比例结付: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及乡镇等基层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结算,其余医疗机构统一按照65%的比例进行结算。
实时救助人员于年度内发生符合苏州市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自付费用,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达1200元(不含)-4200元由商业保险机构统一按照100%比例结付。
(二)大病补充保险
保障内容调整:根据市关于大病保险政策的调整而同步调整,保持一致。
(三)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
新一轮合同周期调整为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四)调整区居民医保制度筹资方式
2025年起我区居民医保制度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资。筹资用于代缴区征地保养人员参加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支付三项补充医疗保险费。明确部分居民享受区门诊医疗补充保险需另行缴费规定;调整部分参保居民区、镇两级财政承担比例。
(五)原区居民医保个人账户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结息,并逐步清退。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形式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9日-2024年7月22日),公众对本事项有相关建议和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责任单位或评估实施单位反馈。
反馈时间:工作日9:30-11:30,13:30-16:30
三、联系方式
1.评估责任单位: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郁晓婷 电话:0512-68750702 邮 箱:yu.xt@snd.gov.cn
2.评估实施单位:苏州赤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一瀚 电话:0512-67503573 邮 箱:szchilin@foxmail.com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