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
负责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实施;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相关政策理论研究和文稿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全区卫生健康行业落实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和后勤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以及江苏省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
(二)财务审计处。指导监督中央、省级、市级拨付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区级民政事业资金;拟订全区卫生健康经济政策;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各类卫生健康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使用;负责区级卫生总费用核算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科技教育处)。负责社会事业局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干部职称申报、评审、聘任工作;负责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调配、管理工作;管理编内卫生专业技术干部的人事档案;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开展援外工作,牵头机关健康扶贫工作。
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和适宜技术推广;承担上级中医药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等任务;负责上级中医药部门下达的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区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综合一室(医政医管与干部保健处、疾病防控与健康促进处)。监督实施国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地方性规范、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实施国内对口支医工作;承担区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实施;指导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医药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定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
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指导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按规定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负责医疗护理与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承担区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征兵体检组织工作;组织无偿献血工作;负责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相关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处理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纠纷。
负责区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区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告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卫生监测和学生慢性病干预,推进口腔卫生、学生体检等工作;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绩效考核及效果评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区重大疾病(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防控领导小组和区精神病防治康复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重大疾病防控和精神障碍防治各项任务。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组织对全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健康高新区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督查、考核和评估;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健康城镇创建和考核评价工作。
负责拟订健康高新区建设职责分工方案、年度计划和相关制度,并协调组织实施;承担健康高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层卫生健康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
(五)妇幼健康与家庭发展处。组织实施全区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母婴健康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承担全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落实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六)卫生监督与职业健康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和健康产业等监督检查;协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全区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社会救助与福利处。贯彻落实相关社会救助规定、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困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统筹推进康复辅具器具产业发展;指导全区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八)综合二室(养老慈善与社会组织处、基层政权与社会事务处)。组织并协调落实推进健康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区医养融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组织实施全区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区慈善宣传教育和评选表彰;负责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和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落实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全区福利彩票代销行为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组织落实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相关工作;落实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指导开展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和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组织实施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承担报市政府及报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准化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专业地名的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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