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市虎丘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发〔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济发展委员会)是区管委会(区政府)职能机构,为副处级建制,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扶贫工作办公室牌子。
区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第三条 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党工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加快建设全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
(二)承担全区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开展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相关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指导和推进城区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四)贯彻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负责全区自主可控的先进制造业体系建设。推动提升关键技术的控制力、产业集群的带动力、产业链条的整合力、信息化的引领力和标准的主导力。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推进产业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和技术成果转化。协同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品牌、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等工作。推动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拟订并实施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组织实施有关重大专项,培育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五)负责全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拟订并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开展企业信息采集、行业统计分析和产业发展报告等工作,进行监测预警、预期引导,协调解决运行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安排区级有关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协调推进全区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并推动落实全区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投资和技术改造相关工作。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按规定权限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牵头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参与拟订并实施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划。
(七)推进全区经济发展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建议,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全区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规划全区重大产业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区服务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参与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综合研判全区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推进全区有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拟订并实施服务型制造、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政策,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推动工业设计、现代物流、会展业等发展,负责工业遗产保护、工业文化建设和工业、信息产品市场建设等工作。
(八)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全区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区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全区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执行能源行业相关标准,监测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总量平衡的建议。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上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协调全社会节能工作。拟订并实施全社会节能规划和工业、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能耗超限企业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开展节能监察管理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推进绿色制造工程。
(十)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健全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执行全区能源消耗总量控制任务。
(十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和我省、市工作安排,根据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决策部署,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和创新。协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拟订全区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区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十三)建设全区综合金融服务体系。牵头推动地方金融法人机构的组建及设立。联系协调驻区金融机构工作。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协同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规范发展全区上市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对区属国有金控类企业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管。参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十四)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从事经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负责强化对全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十五)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全区金融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十六)培育发展全区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拟订并实施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龙头骨干企业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家队伍建设和产业人才开发,组织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教育培训。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牵头推进企业减负降本。
(十七)负责全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中小企业梯次培育,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隐形冠军”企业,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融通发展。
(十八)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区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牵头开展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业管理的政策建议,拟订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相关问题。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研究协调有关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国际产能合作的政策,参与研究对外开放的有关问题,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参与推进实施全区“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二十一)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推动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牵头协调我区与其它地区的经济协作,负责全区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和对口合作工作。
(二十二)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市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研究提出全区储备发展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组织实施全区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省、市、区储备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区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区级投资项目。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执行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落实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三)管理全区粮食、食糖和肉类储备。负责区级储备粮、储备物资的行政管理。监测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落实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二十四)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发展。协调推进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等工作,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协调相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推进通信网、广播电视网、计算机网等“多网”融合发展。协调信息服务业领域涉及公共社会利益的相关事项,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连互通。
(二十五)负责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指导推进“互联网+先进制造业”、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创新应用、智能制造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指导推进工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六)推进全区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拟订并实施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信息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培育推广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产业。
(二十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区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国防科技工业规划。协调军工能力调整、资产重组、军品科研及生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以及军工统计等工作。负责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等相关工作。
(二十八)侧重金融领域招商及协调招商载体统筹和产业配套政策工作。
(二十九)完成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
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移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更加聚焦研究大战略、谋划大政策、分析大趋势、推动大项目。统筹改革创新,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强化对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重大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在全区落实的统筹推动和监督评估相关职能,提升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效果。
2.强化制定全区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全区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全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3.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4.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打造自主可控的先进制造业体系。强化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领和约束作用,推动经济发展领域高质量发展。
5.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6.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7.改革完善粮食和物资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完善政府储备,进一步发挥政府储备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商业储备,推动形成市、区两级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控,提高储备防风险能力,增强储备在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储备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及动用指令,监督储备主体做好收储、轮换,确保储备物资收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8.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权责边界。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区行政审批局。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在区行政审批局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支撑,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