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机关编制了《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提供指引。也可以在“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www.someoldsite.com)“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
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包括信息搜索、信息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www.someoldsite.com)是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苏州高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www.someoldsite.com)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邮编:215163。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登陆“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页面,“依申请公开”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传真号码:0512-68054120。
2.申请的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是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联系电话:0512-68750525、68750512;传真号码:0512-68054120;邮政编码:215163。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