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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所属部门:
编办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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